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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文章类别: 行业法规 加入时间:11/11/2005

正 文: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点制定本**。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本**。
   
    二、资质**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1、 必须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格;
   
    2、 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3、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CA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4、 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5、 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6、 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人员的总数不少于30名。种种**子系统(自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员齐全,结构合理。其中每种**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子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工程师。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7、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
   
    1、 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2、 系统集成商
   
    (1) 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2) 具有实施两个50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 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培训的主持过该**单项工程设计的**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 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各种**人员的结构合理。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CAD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3、子系统集成商
   
    仅执业单项**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有三个以上该**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注册资金盥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四、消防**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执行。
   
    五、附则
   
    (一)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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