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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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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文章类别:
行业法规
加入时间:4/17/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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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066
产品详情请登陆:http://www.zitin.com/product/class_list.asp?cls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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